關于印發大同市政務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大同經開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
《大同市政務云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3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大同市政務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政務云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有效解決重復投資、條塊分割、信息孤島等問題,為數字政府建設與運營提供集約化基礎支撐,根據《山西省政務云管理辦法》《大同市加快數字政府建設實施方案》《大同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應用管理辦法》精神,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要求和技術標準,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務云的建設、應用、運維、安全、服務、評價等全過程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政務云是指依托市非涉密電子政務網絡建設,運用云計算技術,統籌利用計算、存儲、網絡、安全、信息等資源,為電子政務應用提供支撐服務的基礎設施。
第四條 政務云按照“統籌集約、協同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則建設和管理。
政務云的建設和管理應嚴格按照國家、省相關政策和發展規劃要求統籌集約開展,在全省“一朵云”的總架構下,建設、運維大同市統一政務云平臺。各縣區、各部門不再新建或擴建政務云平臺,已建的要和市政務云平臺對接,納入統一管理。
第五條 已建非涉密政務信息系統原則上要全部遷移上云。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與社會資金聯合新建和改擴建的非涉密政務信息系統,均應依托政務云建設。法律法規和政策有明確規定不宜上云的除外。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市政府辦公室是全市政務云主管部門,市政府信息化中心是政務云管理部門,負責市政務云的統籌規劃、服務采購、監督評價、費用結算和編制政務云服務目錄和推動全市政務信息系統遷移上云等工作。各縣(區)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政務信息系統上云事宜。
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負責政務信息化項目的立項審批工作,市數字政府服務中心負責信息系統上云資源審核評定工作。
第七條 市財政局負責審定政務云服務目錄費用標準,并將市級政務云平臺的服務采購經費統一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各縣(區)財政部門負責本轄區政務云資源使用資金的安排工作。
第八條 政務云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政務信息系統向市政務云遷移(部署)或遷出等工作,制定相關工作方案,會同政務云服務提供方按照各自職責范圍共同負責本部門云上政務信息系統的運行維護和安全保障。
第九條 政務云服務提供方負責政務云的建設、運行維護和安全保障,為政務云使用部門提供專業化服務;配合政務云使用部門開展政務信息系統向政務云遷移(部署)或遷出等工作;配合政務云管理部門開展服務質量評價、標準編制、服務目錄修訂、安全檢查和技術檢測等工作。每季度應向政務云管理部門報送政務云建設和運維情況。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條 政務云資源管理包括申請、審核、測試、開通、變更和退出等環節。
第十一條 政務云使用部門按照《政務云服務目錄》(附件1)應據實、準確、合理提出云服務需求,并嚴格遵循相關規范進行部署。申請政務云資源,須向政務云管理部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上云請示報告、政務云資源申請表(附件2)、政務云資源需求確認表(附件3)、申請依據。
(二)已建系統需要提供項目批復文件、建設方案、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證明和測評報告等;新建系統需要提供項目批復文件、建設方案等,系統建成后應進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備案和測評,并報送有關證明和報告;上級有關部門統一部署推廣的系統需要提供應用推廣文件或相關政策依據等。運行期內業務量變化幅度較大的政務信息系統,應根據需要列明資源使用計劃。
(三)系統遷移(部署)技術方案。
第十二條 市數字政府服務中心對政務云使用部門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或組織專家提出審核意見,核實政務云使用部門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合理性,對云資源需求進行評估評審,根據“合理規劃、按需分配”的原則,按照系統正常運行所需要的合理值來明確云資源配置。形成審核后的云資源需求。對于申請資源數量大、系統建設復雜的,將組織專家論證,適當延長受理時間。不予受理的,應當提出不予受理意見,政務云使用部門根據意見調整后重新提交申請。
第十三條 政務云服務提供方接到政務云管理部門審核意見后,2個工作日內為政務云使用部門開通云資源,按照政務云管理部門核定的云資源與政務云使用部門簽訂《政務云服務協議》,并在協議簽訂后7日內報政務云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云資源開通后,政務云服務提供方或政務云使用單位要向政務云管理部門報送《政務云資源交付確認函》(附件4),確認后開始計算服務費。政務云使用部門原則上應在確認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政務信息系統的遷移(部署)和測試工作,新建政務信息系統完成遷移(部署)和測試時間應該在正式批復的項目建設期內,并在正常運行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測試情況和等級保護備案證明報政務云管理部門備案。等級保護三級的政務信息系統,應按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測試,并在完成測試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測試情況報政務云管理部門備案。上云系統通過安全測試后,方可上線運行。
第十五條 政務云使用部門對云資源配置進行調整變更前須向政務云管理部門提交變更申請。政務云管理部門審核通過后,政務云服務提供方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云資源配置的調整變更。
第十六條 政務云使用部門從政務云遷出或注銷政務信息系統時,須向政務云管理部門提交退出申請。政務云管理部門審核通過后,政務云服務提供方在2個工作日內收回云資源,并終止該信息系統計算服務費。政務云服務提供方要協助政務云使用部門做好政務信息系統遷出和注銷工作,并做好相關數據、文檔等資源移交和清除工作。
第四章 運行維護
第十七條 政務云服務提供方負責政務云的日常運行維護,提供符合行業質量標準的7x24小時服務;制定政務云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確保政務云穩定、安全運行;要以月報、季報和年報等形式定期向政務云管理部門報告政務云運行和資源使用情況。
第十八條 政務云服務提供方對政務云進行優化、升級等調整前,須制定調整方案并報政務云管理部門技術審核;若涉及重大調整,須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或組織專家對調整方案進行評估,并將調整方案(附評估報告)報政務云管理部門,待審核通過后實施。因調整可能影響云上政務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要提前3個工作日通知政務云使用部門做好應急處置準備工作。
第十九條 政務云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政務信息系統的日常運行管理,發現問題及時向政務云服務提供方反映并協同處理,確保政務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 政務云服務提供方負責政務云的日常運行監測,嚴格落實網絡和信息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組織開展政務云通過國家云計算服務安全評估,按照網絡安全等級保護三級或以上要求,做好政務云安全防護和接入管理,建立完善容災備份機制,配合政務云使用部門做好政務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工作。政務云服務提供方和政務云使用部門應以書面形式明確雙方在云服務提供過程中的安全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政務云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政務信息系統的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定級備案、安全保密、安全審計等工作,制定本部門政務信息系統應急預案,支持和參與政務云應急演練。根據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相關要求,定期對政務信息系統進行安全等級保護測評和風險評估;加強部門內部信息安全教育和培訓,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做好本部門政務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條 政務云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部署在政務云上的政務信息系統運行過程中產生的數據和文檔等資源的管理,保證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可用性,并與市政務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對接;政務云使用部門要與政務云服務提供方簽訂保密協議,未經政務云使用部門授權,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訪問、修改、披露、利用、轉讓、銷毀政務信息系統的數據、文檔等資源。
第二十三條 政務云服務提供方和政務云使用部門要嚴格落實密碼應用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使用符合國家技術標準規范的軟硬件產品及密碼,優先使用自主可控的軟硬件產品,定期開展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
第二十四條 政務云管理部門負責會同網絡安全相關職能部門對政務云、各部門政務信息系統開展網絡安全檢查,如發現安全問題,政務云服務提供方和政務云使用部門應立即按要求整改到位,及時消除安全風險隱患,確保政務云與政務信息系統安全運行。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政務云侵犯國家、集體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政務云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六章 監督評價
第二十六條 政務云管理部門組織政務云使用部門、第三方專業機構、社會力量從服務響應、服務質量、服務滿意度和安全管理等方面對政務云服務提供方服務情況進行考評并公示??荚u結果將作為云服務費用結算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政務云管理部門要定期對政務云使用部門云資源需求的合理性和使用效益進行評估。對于發現的已申請資源長期閑置、僵尸系統占用資源、資源未按申請用途及要求使用等情形,通知有關政務云使用部門進行整改或收回云資源。
第七章 采購與結算
第二十八條 政務云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政務云服務提供方。
第二十九條 政務云管理部門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或組織專家、使用部門有關人員對本年度政務云資源使用情況進行評估,形成云資源使用情況評估報告,作為結算云服務費用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條 政務云管理部門依據云資源使用情況評估報告、政務云服務目錄費用標準、云服務考評結果,據實結算政務云服務費用。各縣(區)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云資源使用情況評估報告、政務云服務目錄、云服務考評結果,據實結算本行政區域政務云服務費用。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政務云管理部門負責解釋。自2023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政務云服務目錄
2.政務云資源申請表
3.政務云資源需求表
4.政務云資源交付確認函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